科目二考完,当场通知你成绩。
第三十八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官证。考官要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参加考试,接受社会监督。考试前要做好自我介绍,说明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应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根据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对考试结果进行评估;考试结束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结果,并对考试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评议。各科考试成绩单应由申请人和考官签字。无签名不得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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