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赔偿,追回涉案赃款,退回涉案单位的深圳判决文书。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律链接:《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正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款、没收财产;(二)责令赔偿;(3)处理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因犯罪案件移送的个人财产;(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的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审判中财产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可以判处被告人财产刑并责令恢复原状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财产可能被隐匿或者转移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相应的财产。第五条在刑事审判或者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对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进行延期。人民法院继续按照侦查机关的顺序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直接决定处理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需要侦查机关出具注销手续,但是裁定应当写明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第六条刑事判决中财产相关部分的判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如果涉及的财产或者被害人数太多,无法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列举,可以单独概括列举。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产或者数额。判处追回或者责令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追回或者恢复原状的数额或者财产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涉及财产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案件移送应当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附件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和被害人的基本情况;(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三)随案移送的财物和已经处置的财物;(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五)转让和执行的时间;(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移送执行机构。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执行措施。第九条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判决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者罚款的处罚时,应当参照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被执行人的必要生活费。第10条
被害人的损失,按照刑事判决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事判决涉及的财产作为赃款用于清偿债务、转移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 (一)第三人知道是涉案财产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涉案财产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产的;(四)第三人以其他恶意手段取得涉案财产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案件所涉财产的,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被害人作为原所有人对所涉财产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第十二条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涉案财产上次拍卖未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按拍卖底价受理;如果有关财政部门要求继续调价,可以不保留底价拍卖。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拍卖底价应当用于赔偿被害人实物;受害人不同意恢复实物赔偿的,可以不保留价格进行拍卖。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2)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4)罚款。(5)没收财产。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先行受偿的,在支付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四条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法的,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主张足以妨碍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执行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异议和复议进行审查时,应当举行公开审理。第十五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者被害人认为刑事判决认定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或者应当认定但未认定有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裁定可以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裁定不能补正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告知异议人处理。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钱的刑事案件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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