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
成立省一级社会团体,应当满足所列出的全部申请条件后,方可申请:
(1)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各工作部门以及省委、省政府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当涵盖拟成立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拟成立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社会团体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2)有一定数量的会员。
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本社团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只吸纳单位会员。行业协会单位会员应在50个以上。
(3)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省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4)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材料
1 | 银行存款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2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3 | 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4 |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 |
5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6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7 | 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 | 原件:1 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注: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是指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办理流程
第一步: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二步: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步: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第四步: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第五步:制证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办理地点
深圳市各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办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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