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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五类交通违法拟新增分档处罚征求意见详情(附意见反馈渠道)

小鹏 深圳资讯 2019-11-04 10:45:21 8620 0 | 文章出自:互联网 交通违法

近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拟将新《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有罚款幅度的交通违法行为分档处罚具体执行标准向社会公布,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对五类交通违法行为新增了罚款幅度,需要分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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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1.首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2.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3.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1.曾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2.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3.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4.呼气式酒精值达到醉酒状态的,且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1.一年内有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2.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3.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于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现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与违法行为人原有牌证的信息完全一致,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1.使用无相对人、车的虚构牌证,未造成严重影响的;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与违法行为人牌证信息不一致,未造成严重影响的;3.使用两个以上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两万元罚款: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对牌证权利人造成影响的;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同时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

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1. 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且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2.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未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同时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1.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2.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对牌证权利人造成影响的。

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处一千元罚款:1.第一次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2.记分分值3分以内的(含);3.能够确定违法行为人性别的前提下,利用“一车绑定三证”的规则进行处理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处三千元罚款:1.第二次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2.记分分值3分以上6分以内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处五千元罚款:1.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千元罚款;2.记分分值6分以上的(不含)。

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罚款:1.在地铁出入口、公交站台、电线杆、楼道口等地方张贴买卖驾驶证记分的小广告;2.通过QQ群、微信群、微博等网上交易平台发布关于买卖驾驶证记分的相关信息;3. 经查证属实,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5宗以下的(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1.经查证属实,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6宗以上(含);2.曾因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被处罚,再次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

经查证属实,违法行为人为团伙首要分子的,处两万元罚款。

意见反馈渠道

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1月7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微博、微信评论区留言、门户网站等形式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反映或提交。

1、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法制科814室,邮编518000;

2、电子邮箱:jtjczd@ga.sz.gov.cn

3、联系电话(传真):0755-83162822(工作时间);

4、新浪微博@深圳交警;

5、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评论区留言;

6、访问下述链接地址提交意见建议:http://sso.sz.gov.cn/pub/trswcmpoll/201910/p578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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