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和法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某之父的委托,指定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人,深圳市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基于事实和法律的辩护意见如下:
1.根据本案的全部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在深圳有殴打、故意伤害等抗辩事由。
李某某对他人的殴打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即李某某不存在殴打行为,因而不存在重罚非法拘禁的情节。
1.结合本案所有证据和法院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在整个羁押过程中,李某某指使他人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
在地下停车场和整个拘留过程中推拉被害人的行为,不能作为殴打深圳故意伤害的辩护。
2.本案仅在被告人万某的供述中写明,被告人李某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对被害人张某实施了掌掴,是被告人在深圳故意伤害供述的抗辩事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认罪,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支持,不能认定李有殴打行为。
同时,同案被告也有推脱责任的嫌疑。深圳对故意伤害的抗辩。
4.从卷内提供的被害人张受伤的照片看深圳对故意伤害的抗辩。
首先,伤害不能证明伤害发生的时间(可能是拘留前)。
其次,照片无法证明伤害原因,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鉴定证明伤害是锐器还是钝器,在什么情况下,为什么,进而证明是被告人在深圳故意伤害的抗辩。
再次,证据不能证明伤害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羁押过程中被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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