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有什么规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成立条件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办理流程
第一步: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第二步: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步: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第四步: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第五步:制证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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