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房屋已经出售,房屋仍以借款人名义登记。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房屋,法院也会查封房屋,但会出现以下情况。
1.房屋买受人向法院申请异议验房。如果不能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法院将直接作出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
2.房屋买受人向法院申请异议验房。如能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但仅支付部分或全部房价款且房屋实际被占用,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将需要登记过户的房产全部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未办理财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法院有权查封房屋,通常会驳回受让人的异议申请。
3.房屋买受人向法院申请异议验房。如果能够证明买卖合同成立,该房屋已全部付清,且买受人无过错,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第三人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法院将解除房屋查封,支持受让人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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