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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向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害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其日常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医疗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害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增加其日常需要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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