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深圳约定管辖。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深圳约定管辖。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深圳约定管辖。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深圳约定管辖。
当然有效,对担保合同,担保法的规定就是应当写清担保范围的,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深圳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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